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5
案號
HLDM-113-原附民-189-2025032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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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孫可蘋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1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