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M-113-原附民-40-202501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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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彭郁涵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黃世豪因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1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彭郁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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