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DM-113-原附民-89-2024100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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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莊宗民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胡彥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胡彥文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宗民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