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23-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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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陸捌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3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1月16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毒偵1002號卷第51至53、61頁,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為0.0970公克,取樣0.0002公 克後,驗餘淨重為0.0968公克<計算式:0.0970-0.0002=0.0968>),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1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2693號卷第47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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