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28-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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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5 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下稱臺北關)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然因無從特定該等包裹收件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臺北關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發現自荷蘭運輸入境、以「Yu- wen Zhang」為收件人之郵件包裹內,含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花2包;於110年3月8日發現自荷蘭運輸入境、以「Wu-Xin Lin」為收件人之郵件包裹內,含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浸膏4包;於110年3月8日發現自荷蘭運輸入境、以「Chen-Chin Wu」為收件人之郵件包裹內,含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 於110年3月8日發現自荷蘭運輸入境、以「Xin-Hui Liang」為收件人之郵件包裹內,含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因無法查明運輸前揭包裹者之真實身分,遂以110年度他字第530號逕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花蓮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30號卷附簽呈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經抽樣送驗後,分別檢 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夾藏毒品包裹外觀及疑似毒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重量) 檢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大麻花2包(毛重13.0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1500號鑑定書 2 大麻浸膏4包(毛重15.2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3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1990號鑑定書 3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毛重32.2公克)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3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2000號鑑定書 4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包(毛重55.1公克)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201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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