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36-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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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結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下稱扣案紙鈔),經鑑定係偽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OOOOOOOOOO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39至140頁,本院卷第42頁)。扣案紙鈔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因其上印有「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字樣;另檢視其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及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判係偽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OOOOOOOOOO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7頁至第49頁),故扣案紙鈔並非真實之我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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