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41-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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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昌(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96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毒偵字第206號、毒偵字第24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聖昌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毒偵字第206號、毒偵字第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1、3、4-1所示之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2、4-2所示之物含有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白粉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重:0.3279公克<毛重0.3471公克-取樣0.0192公克=0.3279公克>)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120814055號函附鑑定書(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96號卷第227至232頁) 2-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7563公克<淨重共0.7592公克-取樣0.0029公克=0.7563公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178號卷第12至17、44頁) 2-2 分裝勺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粉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重:0.2567公克<毛重0.2688公克-取樣0.0121公克=0.2567公克>)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花蓮地檢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4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30416051號函附鑑定書(花蓮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109至115頁) 4-1 粉末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3.20公克<淨重3.79公克>)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花蓮地檢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3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8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1號函附鑑定書(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09號卷第55至61頁、毒偵字第249號卷第51、69頁) 4-2 提撥管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