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43-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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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長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 字第49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2、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經送鑑定後,均檢 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09081757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驗前毛重(含標籤) 取樣 驗餘毛重 純質淨重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2993公克 0.0108公克 0.2885公克 0.017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2367公克 0.0121公克 1.2246公克 0.7937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2256公克 0.0124公克 1.2132公克 0.7514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6553公克 0.0123公克 0.643公克 0.298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6659公克 0.0107公克 1.6552公克 1.0849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3387公克 0.0143公克 1.3244公克 0.7286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7073公克 0.0136公克 0.6937公克 0.3145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9773公克 0.0104公克 0.9669公克 0.5692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8.0664公克 0.0139公克 8.0525公克 6.046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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