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44-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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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瑞翔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參柒肆 公克,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肆個),及玻璃球吸食器柒支,均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瑞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玻璃球吸食器7支,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 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晶體4包及玻璃球吸食器7支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及扣案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