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46-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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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1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5、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上開之物均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1686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取樣0.001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卷第13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1個,毛重0.1619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卷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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