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50-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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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明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既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即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76、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3年10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22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二)又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42號(即113年度 毒偵字第104號)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上開之物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5051公克(含標籤重),取樣0.009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2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1213058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42號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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