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52-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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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守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守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27、28、11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1、44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2個(含標籤毛重各4.5129、3.1997公克),屬違禁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至28、11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1、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36號卷第71至76頁),足認確均含違禁物,上開用於施用毒品之玻璃球與其所盛裝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含標籤重量 鑑驗結果 1 玻璃球1個 4.512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1個 3.199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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