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58-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原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原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4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驗文件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5227公克 淨重0.2077公克 取樣0.0026公克 驗餘淨重0.2051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碸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