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62-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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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結(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017號、10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1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且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10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份在卷可憑,足認該扣案之物上確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海洛因白粉1包(含包裝袋一紙) 1包 粉末1包(毛重1.21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960號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煙保字第36號 2 海洛因白粉2包(含包裝袋二紙) 2包 粉末2包(毛重9.0公克,驗餘淨重1.57公克、4.1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790號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煙保字第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