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64-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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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姜群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沒字第5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肆壹公克 ,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姜群榮於民國111年5月2日因涉嫌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無罪,該判決業於112年3月2日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152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113執聲572卷)。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