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M-113-單禁沒-171-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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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成 已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成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於民國113年9月21日 死亡之故,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該包裹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本件屬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是被告已歿不影響上開認定,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晶體1包,毛重0.3285公克(含標籤重),取樣0.005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8月2日慈大藥字第1120802054號函暨函附之鑑定書(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17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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