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HLDM-113-單聲沒-12-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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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 調偵字第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者,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有明定。 三、被告胡嘉偉因涉犯刑法第319之1第1項之罪,因告訴人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撤回告訴,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壹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沒收之。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 000000000000)壹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