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M-113-易-111-202410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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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蘇千 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蘇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姚蘇千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難以其他替代手段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全 部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其所犯為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罪,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卷第445、446頁),是本案現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16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