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DM-113-易-2-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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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紫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紫明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里鎮○○00號之處分解除。   理 由 一、被告羅紫明前因竊盜案件,因開庭無故未到而經拘提到案, 由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命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花蓮縣○里鎮○○00號在案(本院卷第101、111頁)。 二、茲本院就被告本案被訴竊盜部分業判處無罪確定在案,已無 再以此手段替代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解除限制住居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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