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0

案號

HLDM-113-易-327-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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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欣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75 、8489號、113年度偵字第3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易欣怡與告訴人莊婷喻(原名莊玉安) 為姑嫂關係,告訴人易承樺為莊婷喻之女。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0時17分侵入當時莊婷喻與易承樺位於花蓮縣○○鄉○○○街000號住處,竊取易承樺所有之紅色電鍋1個(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3,690元);復於112年7月19日9時30分再次侵入上開住處,竊取莊婷喻所有之分離式冷氣1臺(購買價格29,240元)等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8275、8489號、113年度偵字第3248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14日繫屬於本院,此觀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4日花檢景智112偵8275字第1139013807號函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明。惟被告業於上開案件訴訟繫屬後之114年2月4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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