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M-113-易-340-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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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〇〇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易字 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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