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M-113-易-374-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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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琪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至同(113) 年11月13日間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1日至同( 112)年11月13日間某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至同 (113)年11月13日間某日」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1日至同(112)年11月13日間某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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