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LDM-113-易-384-2025010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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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鼎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鼎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鐘鼎清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500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訊問時當庭告知應於同年11月14日到庭行準備程序,並由其簽收準備程序報到證,惟仍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拘提未獲,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報到單、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8、183至186、221、227至230、233、247、252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日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