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18
案號
HLDM-113-易-393-202411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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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 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民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3日上午9時25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