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HLDM-113-易-433-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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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濟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33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濟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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