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HLDM-113-易-434-202411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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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文 張玉樺(原名:張菁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5 、1942、3317、4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建文、張玉樺(原名:張菁菁)因竊盜案件,前 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