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HLDM-113-易-434-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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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靖(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子靖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子靖與同案被告張建文(本院另行審 結)係夫妻關係,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4日19時47分許,在花蓮縣○里鎮○○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玉里門市」,由同案被告張建文負責把風,由被告徐子靖徒手行竊,共同竊取由告訴人林容玉所管領擺放於貨架上之商品「黑牌約翰走路200ml」2瓶、「威雀蘇格蘭威士忌200ml」2瓶、「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200ml」2瓶及「紳藍純麥蘇格蘭威士忌300ml」1瓶等7瓶酒(價值共計新臺幣1,375元)。因認被告徐子靖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子靖業於114年1月21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徐子靖既已死亡,本件就被告徐子靖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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