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M-113-易-483-202503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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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娟 唐劭恩 周芸萱 王秀如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緣楊美娟與唐劭恩為夫妻,周芸萱、王秀如 為楊美娟之友人,楊美娟之母與游輝議有民事訴訟糾紛,詎楊美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某時許,在花蓮縣○○市○○路0號5樓之1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其個人社群軟體臉書「楊美娟」張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之部分內容及判決連結後,並發布「雖然不知道我們花防部法治官-游心人士會不會還錢?而且現在我媽店也被他檢舉到歇業了,不知道他一口氣會往哪吐?感謝司法還給我媽一個公道 在軍中從事法務工作、在法庭上謊話連篇 都被書記官記錄 下來了」之貼文,足以毀損游輝議之名譽。楊美娟並標註游輝議之服務單位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之臉書粉絲專頁,且此貼文並未設定觀看限制。唐劭恩、周芸萱、王秀如見楊美娟之上開貼文後,亦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各自在該貼文下方留言「花東防衛指揮部你們養的狗官~要不要叫幾聲來聽聽」、「這輩子看過太多不要臉的人!他屬於前三名排行的第一名」、「真的有夠不要臉天下無敵 我看完了,心裡很爽 但是我覺得懲罰還不夠 法官對他太仁慈了」等言語,足以毀損游輝議之名譽,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等所涉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