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HLDM-113-簡上-20-2024120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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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犯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6月14日113年度簡字第9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2號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