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HLDM-113-簡上-20-2024120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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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犯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6月14日113年度簡字第9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2號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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