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DM-113-簡上-21-2025021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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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祥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113 年度花簡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刑 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祥榮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前揭辯論終結期日之程序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