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DM-113-簡-180-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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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書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387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三七 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王書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387號),因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37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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