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M-113-簡-188-202501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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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淑惠 江志潭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本案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游淑惠、江志潭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 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2人所涉犯行,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114年3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