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日期

2024-12-23

案號

HLDM-113-簡-190-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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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冠瑋 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 被 告 魏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350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並裁定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魏冠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魏振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魏冠瑋係設於花蓮縣○○鄉○○路00號欣嶸水電行之負責人,魏 振宇係設於花蓮縣○○鄉○○路00號新順科技工程行之負責人,魏冠瑋與魏振宇為兄弟關係。緣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辦理「113年度花東地區各營區設施維護修繕(開口契約)(標案案號:FG13021P018;第1組花蓮地區預算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第2組台東地區預算70萬5,000元)」第1次公開招標,魏冠瑋、魏振宇為求順利得標,乃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推由魏冠瑋於113年4月30日前某時,在某地製作標單,將第1組標單記載欣嶸水電行折扣率為88%,新順科技工程行折扣率為82%,圖使新順科技工程行得標第1組,將將第2組標單記載欣嶸水電行折扣率為94%,新順科技工程行折扣率為95%,圖使欣嶸水電行得標第2組。嗣該標案審標人員發覺此2家廠商投標時間相同,有異常關聯而不予開標決標,魏冠瑋與魏振宇之犯行始未得逞,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冠瑋、魏振宇坦承不諱,且有本 件投標相關資料在卷可佐(偵卷第23至34、41至70頁),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㈡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之犯行已著手詐術投標行為之實行,惟未生開標不正 確之結果,核屬未遂,本院審酌未遂犯行所侵害法益程度究與既遂有別,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無視政府採購法之制 訂目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2人為取得本件標案,竟製造有法定廠商家數相互競爭投標之假象,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達節省支出之目的,所為應予非難;另酌以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發生開標之不正確結果,犯罪所生之危害尚屬有限,本件標案之預算金額多寡;兼衡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7頁),認其等僅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以表悔意,足見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上開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為促使其等日後戒慎其行,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均依刑法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2人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2人如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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