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M-113-聲保-41-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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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思霖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思霖因對未成年性交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112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 97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70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相合。 四、又審酌受刑人經法務部○○○○○○○112年第3次篩選會議認定需 接受輔導教育,113年第1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符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目前持續輔導中;綜合評估結果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三)量表Static-99:中低(四)量表MnSOST-R:低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存卷可考,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規定,命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