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HLDM-113-聲保-44-202410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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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華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華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華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0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6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