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M-113-聲保-46-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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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富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富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富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113年7月19日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8月,合計刑期1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2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19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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