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M-113-聲保-47-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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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5月,合計刑期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43號判決,此有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2年5月16日入監服刑,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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