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M-113-聲保-49-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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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效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效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效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 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9月(4罪)、3年8月(5罪)、3年7月(8罪)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108年5月30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14年6月17日屆滿,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41號函檢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