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M-113-聲保-50-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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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裕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裕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裕勝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8月23日判決有期徒刑9月,合計刑期8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0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