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M-113-聲保-51-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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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文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2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應執行1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5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1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4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11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