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M-113-聲保-52-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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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107年1月17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7年8月確定,合計刑期14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分別以106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及第11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6年5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20頁),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20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9年10月8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11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憑(執聲付字卷第3至4頁),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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