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M-113-聲保-53-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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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森傑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森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