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DM-113-聲保-55-202412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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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凌榮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榮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榮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3年、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111年1月6日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0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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