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M-113-聲-299-2024112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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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ㄧ編號二十五宣告刑欄「14時許 」等文字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5宣告刑欄「有期 徒刑7月14時許」之記載,其中「14時許」等文字顯係誤載,應予刪除,前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