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HLDM-113-聲-479-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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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餘罪之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8月2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二)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 1至5、8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因而向本院聲請定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應執行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7之罪復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重為定應執行刑時,依上說明,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9月+4月=2年1月)。 (三)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7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 品犯罪;如附表編號1、6、8所示各罪,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則均不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等情,爰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要陳述(見前揭刑事執行意見狀第三欄),且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就本件應定之執行刑為意見之陳述後,亦未表示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而在場助勢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 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30號、第5900號、第815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185號、第229號、第3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185號、第229號、第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第12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62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第12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 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4月8日 102年間某日時許至 112年4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185號、第229號、第3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185號、第229號、第3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第120號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第120號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第120號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113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毀損器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 日期 112年3月24日3時許 採尿回溯26小時前 112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4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35號、第9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90號、第8193號、第89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7,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