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HLDM-113-聲-581-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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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天空‧依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空‧依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天空‧依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件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其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度幅度有限,顯無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受刑人天空‧依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