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HLDM-113-聲-582-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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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誌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誌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誌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餘罪之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2月2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二)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 1、3至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因而向本院聲請定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應執行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重為定應執行刑時,依上說明,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2年+3月=2年3月)。 (三)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8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 品犯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竊盜罪,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則為過失傷害案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保護法益均不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等情,爰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暨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就本件應定之執行刑為意見之陳述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3點32分 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29日,逕予更正) 偵查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3年01月15日 113年0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7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02月19日 113年03月05日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19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執字第85號,逕予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3號 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至111年3月6日 112年4月9日 15點0分 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112年7月7日 14點10分 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1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19日 113年02月07日 113年02月0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01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05日 113年03月27日 113年03月27日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2年6月4日 19點15分 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112年2月17日 偵查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1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07日 113年02月07日 113年0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易字第453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7日 113年03月27日 113年09月05日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87號 編號1至8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