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HLDM-113-聲-586-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黃莉君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黃莉君因竊 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500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