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HLDM-113-聲-588-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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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黃鈴翔 被 告 黃千倫 上列聲請人因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處分命令(113年度戒執保醫 字第1號)案件,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黃鈴翔(下稱具保人)因經 濟不寬裕,希望能撤銷沒入保證金之處分命令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就檢察官所為具保之處分命令有不服者,得聲請 所屬法院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命令應認為包括具保處分之範圍,亦經司法院院字第219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千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具保人於113年8月16日繳納現金後,已讓被告保外醫治,將被告釋放,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命令沒入其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具保人113年8月16日偵查筆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檢察官沒入處分命令在卷足憑。而被告經具保釋放後,於保外醫治期間因擅離醫院、未依醫囑住院治療及無故失聯等情形,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法務部矯正署廢止被告保外就醫核准,其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電詢具保人能否帶同被告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開庭,具保人答以無法,且對沒入保證金無意見等節,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法務部○○○○○○○○113年10月9日花所衛字第OOOOOOOOOOO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14日法矯署醫決字第OOOOOOOOOOO號函、法務部○○○○○○○○113年10月15日花所衛字第OOOOOOOOOOO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4日辦案公務電話記錄表等附卷可稽,據此,堪認本案被告顯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定之「具保之被告逃匿」之要件,檢察官憑以沒入聲請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自屬適法。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項、第41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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