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M-113-聲-619-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 ),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被告楊○○ 妨害自由案件之告訴人,爰聲請開啟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等語。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 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又該點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之修正理由則明揭「本點所稱之『人身侵害犯罪』及『性侵害犯罪』,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及第2目之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其他案件之被害人,法院如審酌其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為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則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從而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上限於該點所列舉之案件類型,其他案件之被害人,則以法院審酌後認為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侵入住宅罪嫌而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案被害人即告訴人,然被告上揭被訴涉嫌犯罪並非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明定之案件類型,且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受損害之程度、行使權利之必要性等因素後,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等規定踐行相關程序,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之權益,聲請人亦未釋明如不許其利用本平台以獲知本案訴訟資訊,將如何嚴重影響其權益,是其聲請顯與法定要件不符且無從補正,爰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